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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办事公开事项公告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6-08-30 16:50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办事公开事项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是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办理公开事项有: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技术合同登记、专利管理。

序号

服务内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程 序

办理时限

办理和咨询处

科技计划管理

《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科星发[1997]348号)、《浙江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科计发[1991]257号)、《浙江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科火发[1993]68号)、《关于<科技项目投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科策发[2001]202号)、年度各级科委科技计划指南及申报计划项目的文件、各级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1)申报单位填写计划项目申请书、报送相关材料。

(2)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初审后,按程序上报,本级上报项目经区科技局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1)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计划按上级要求时间上报。

(2)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级新产品实行常年申报。

办公地址:区科技局工业科、农业科

联系电话:84121510、84121505

联系人:方金春、吴志昌

科技成果奖励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浙科成发[1996]1号)、《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台政发[1997]123号)、《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黄政办发[1996]67号)。

(1)基层推荐(或自荐)报奖项目,成果单位(个人)填写报奖项目表,上报区科技局,并附相关材料;

(2)对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公布征求异议;

(3)组织专家对每个报奖项目进行评审;

(4)区科技局审核评审结果;

(5)评审结果报区政府批准授奖。

(1)省、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省级5月15日前受理,市级2月25日前受理;

(2)区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前二年完成的自然科学和软科学研究成果,6月30日前受理。

办公地址:区科技局工业科、农业科

联系电话:84121510、84121505

联系人:方金春、吴志昌

序号

服务内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程 序

办理时限

办理和咨询处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浙科成发字[1995]297号)、《浙江省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划(试行)》(浙科成发字[1997]62号)、《浙江省科技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字[1995]298号)。

(1)国家及省科技计划内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填写统一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上全套鉴定技术资料,经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2)市级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申请,填写统一的《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附上全套评审(验收)技术资料,区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1)对于鉴定的成果,自收到完整的鉴定申请之日起七天内确定是否上报审批;

(2)对于评审(验收)的成果,自收到完整的评审(验收)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一是否同意的答复。

办公地址:区科技局工业科、农业科

联系电话:84121510、84121505

联系人:方金春、吴志昌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发[1999]1号)、《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1999]310号)、《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0]7号)、《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01]24号)。

(1)申请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本区有关企业需填写统一的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好附件材料,送区科技局综合科初审,初审在五天内完成。

(2)申报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在二天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核后再按要求上报。

常年受理,分批上报。

办公地址:区科技局工业科

联系电话:84121510

联系人:方金春

技术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发布,1999年10月1日施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本)》(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受托方和服务方应在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申请认定登记;

(2)当事人应向区科技局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有关附件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的管理办法,在五天作出是否认定登记的答复,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五天

办公地址:区科技局工业科

联系电话:84121510

联系人:方金春

专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专利纠纷调解。

十天

办公地址: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

联系电话:84121510

联系人:方金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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