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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12-30 13:51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直接影响,责令期限内能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单位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个人罚款 500

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

单位罚款 4 万元至 10 万元,个人罚款 500 1000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单位罚款 10 万元至 20 万元,个人罚款 1000 2000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经过对其进行教育,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或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单位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个人罚款 500

严重违法行为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拒不停止违法侵害行为的。

单位罚款 4 万元至 10 万元,个人罚款 500 1000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

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单位罚款 10 万元至 20 万元,个人罚款 1000 2000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破坏的。

罚款 4 万元至 10 万元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罚款 10 万元至 20 万元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及其依据,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但在产生社会影响前能主动采取措施,并未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警告,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虽已采取措施,但仍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单位罚款 5000元至 1万元,个人罚款 500元至 1000

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虽已采取措施,但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警告,单位罚款 1万元至 2万元,个人罚款 1000元至 2000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未采取措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警告,单位罚款 2万至 5万元并警告,个人罚款 2000元至 5000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高层建筑、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等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罚款 3 万元至 6 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时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罚款 6 万元至 15 万元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易产生特别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罚款 15 万元至 30 万元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经教育能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 万元至 2 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4 万元至 5 万元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一般

违反规定,主动上报违法所得,且能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 万元至 2 万元

严重

违反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

特别严重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4 万元至 5 万元,直至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备注: 鉴于我省尚无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且出现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可能性不大,因此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暂不列入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处罚范围内,如遇此类事项,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况

处罚细则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般

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损坏,破坏方主动停止破坏行为并及时修复的。

不予处罚或单位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个人罚款 500

严重

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损坏,经劝导后,破坏方已停止破坏行为并进行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单位罚款 4 万元至 10 万元,个人罚款 500 元至 1000

特别严重

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损坏,经劝导后,破坏方拒不停止破坏行为,情节恶劣的。

单位罚款 10 万元至 20 万元,个人罚款 1000 元至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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