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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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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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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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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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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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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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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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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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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直接影响,责令期限内能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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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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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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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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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个人罚款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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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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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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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款
4
万元至
10
万元,个人罚款
500
至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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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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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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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款
10
万元至
20
万元,个人罚款
1000
至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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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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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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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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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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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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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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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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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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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经过对其进行教育,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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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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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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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或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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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个人罚款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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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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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拒不停止违法侵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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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款
4
万元至
10
万元,个人罚款
500
至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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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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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
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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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款
10
万元至
20
万元,个人罚款
1000
至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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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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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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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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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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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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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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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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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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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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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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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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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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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2
万元至
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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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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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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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4
万元至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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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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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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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10
万元至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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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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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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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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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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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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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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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及其依据,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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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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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但在产生社会影响前能主动采取措施,并未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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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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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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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虽已采取措施,但仍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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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单位罚款
5000元至
1万元,个人罚款
500元至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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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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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虽已采取措施,但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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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单位罚款
1万元至
2万元,个人罚款
1000元至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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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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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未采取措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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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单位罚款
2万至
5万元并警告,个人罚款
2000元至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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