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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地委 台州地区行署关于推进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24 11:13:45

地委[1993]27号

各县市委、政府、地区直属各单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90年代我区的经济建设要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企业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增强科技单位活力,培育科技市场,使科技活动直接面向经济建设。

1、科研单位要向科研、生产、经营一体化方向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和社会类科研机构,可实行“一所多制”,兴办服务实体,允许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所需的产品,并可减免所得税。开发类科研机构可承包、租赁、兼并企业,或以技术参股、成果转让、共同开发等方式与企业进行各种联合,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行业)技术开发机构,共事业性质不变。各类科研单位、大中专学校要积极开展技术贸易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技贸收入凭技术合同机关证明,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并可按净收入提取20-40%作为直接从事该项目开发人员的报酬。科研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所得的收入,可作为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低于总额的50%。

2、大力支持、发展各类民办科研单位和企业内设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推进我区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民办科研单位和企业内设科研机构在科技项目立项、承接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投标、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贸易、专利申报及税收、信贷、科研物资供应等方面与全民独立科研单位享有同等待遇。

3、培育和发展科技市场,争取2年内建立起地县市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网络,并逐步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大力鼓励创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和人才介绍所,抓紧建立技术合同和人才流动的促裁机构,促进技术交易和人才流动的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大力引进人才,用好用活人才,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4、爱惜人才,为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被评为国家或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地、县级拔尖人才以及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均可“农转非”,所在单位可以多种方式优先优惠解决一套住房。聘满三年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发明奖的项目主持人、到民办科研机构及乡镇企业工作满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本人或配偶、子女可“农转非”一名。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利用工作时间或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图纸资料等进行兼职,须经单位同意,所得收入由单位和个人商定分成。离退休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接受聘请从事技术指导、培训、讲学、管理等工作,其原有待遇一律不变。

各级政府要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分批选送他们到高等院校培训进修。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交流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和函授大中专班、专业证书班。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人才培训基金,专项用于各类人才的培养、提高。要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制。要建立人才信息库,大力开展人才、技术信息咨询工作,强化人才管理、使用、培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5、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调动、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经济建设第一线从事科技活动(中小学教师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停薪留职者的身份、职称不变,工龄连续计算;辞职者可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各类企业,或以项目、产品、专利合办企业,企业可按3年内新增入库税收的10%-20%提取奖励;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按当年减亏和实现利润总额的5%-15%经予奖励;对于在农、林、畜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从新增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以上奖励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6、积极引进紧缺人才,引进科技项目,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进入人才市场,由用人单位自主择人,科技人员自由择业,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招聘鉴证手续。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调,就业问题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随迁学龄期子女可安排在户口迁入所在地学校就读;这些人员在办理户籍迁移和转学手续时免交一切补偿费用;引进人员的“农转非”可参照第4条执行;引进人员的工资,可实行工资和贡献挂钩,允许高薪聘用。对辞去公职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承认其连续工龄、原工资待遇、技术职称和原有身份。对在技术、设备、项目等方面与我区进行合作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大专院校、科技单位、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参照第5条、第7条有关规定确定报酬或奖励。推荐、引进人才,引进科技项目,为企业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从当年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3%-5%奖励引荐有功人员。

三、充分调动企业依靠科技 赴的积极性,逐步健全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在机制

7、企业是科技推广和应用的主体,要大力支持和依靠科技进步的热情。要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任期目标制。被确认为科技先导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经批准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提税2-3年。企业开发、引进新产品,并达到地区级新产品标准的,经批准可减免税1年;如期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效益后,可一次性提取新增效益的3%奖励有关开发、引进人员,其中企业领导不少于50%。企业使用财政、银行或其他融资部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当年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税前还贷;企业通过社会集资进行技术改造,利息在完工前并入固定资产投资按实列支;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报经财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在新增利润中等额减免税收;企业技改项目可免缴或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效益后,可按技改投资总额的0.3%提取奖励,奖给有关人,其中企业领导不少于50%。

四、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新机制,努力增加科技投入。

8、企业的科技开发基金按销售额的1.5%提取;经地区批准和确认的先进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销售额的2%、3.5%、5%提取科技开发基金。鼓励企业以各种形式广泛开拓融资渠道,兴办科技事业,推进科技进步。

各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比重。到“八五”期末,地、县两级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必须分别提高到1.5%和1.4%以上。为推动“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燎原计划”的实施,地方要以2:1的比例分级落实匹配资金。金融部门要开设科技专项贷款,并逐步扩大贷款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建立科技风险基金的试点,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开发提供保障。

五、增强科技意识、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9、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应提高对科技工作的认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科技素养,真正把科技进步作为振兴本地经济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研究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发展政策。党政第一把手要抓第一生产力,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保证科技政策切实到位。要把推进科技进步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与知识分子交朋友的制度。要大力加强科技进步和科技人员事迹的宣传,继续抓好国家或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以及地、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定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0、进一步加强科技专线建设,健全科技网络。要充分发挥科技副县市长的作用,抓紧配齐科技副乡镇长,有条件的村也要配备科技副职。要完善地、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科协组织的作用,重点产粮区和工业较为集中的乡镇要建立科委。乡镇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乡镇科协组织的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网络。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另行制订。

 

中共台州地委

台州地区行署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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