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9-0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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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区委发〔2011〕33号
中共黄岩区委 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1年9月5日)
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整合我区扶持企业发展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总计8000万元,用以鼓励经济转型,提高黄岩区域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加大工业投入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造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模具制造业、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4%以内给予资金补助。进口先进设备(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资金补助;进口单台先进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7%以内给予资金补助。上年度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如当年新增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在享受上述技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进行补助。(牵头部门:区经贸局)
2、加快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后,给予技术交易额的3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奖励6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贸局)
3、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4、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经确认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重点实验室按企业研究院的60%执行);经确认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贸局)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同等配套额的奖励;列入国家级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奖励10万元;获国家新药证书和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获二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黄岩食药监分局)
6、推进标准化建设。承担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省级标技委)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标准化重点项目和质量措施项目的给予30%-50%的配套补助。(牵头部门:黄岩质监分局)
7、激发企业人才引进。积极构建聚才引才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的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创业资助、住房租房补助、生活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补助,具体按台市委发〔2011〕48号、台市委办〔2011〕50号文件操作。(牵头部门:区人劳社保局、区委人才办)
二、扶持龙头企业,引领转型升级
8、扶持骨干企业上市。凡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市辅导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土地安排、房产过户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扶持,具体按黄区委发〔2007〕57号、黄区委发〔2007〕58号文件操作。(牵头部门:区经贸局)
9、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区内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首年,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对企业纳税总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年份,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二项如有重复就高计奖。(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经贸局)
10、打造一批品牌企业。对新获“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工程获“鲁班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浙江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建筑企业资质从一级升至特级的,奖励20万元;从二级升至一级的,奖励10万元。对在我区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龙头企业,授予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30万元。(牵头部门:黄岩质监分局、黄岩工商分局、区建设局)
1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当年,按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中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兼并重组后次年度按企业新增地方贡献高于15%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经贸局)
12、分离发展生产服务业。对区内工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按50%予以奖励;服务业自用生产经营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用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13、保障重点工业性项目用地。对于行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业性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引导和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具体按黄政发〔2011〕30号文件操作。(牵头部门:区经贸局、区发改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三、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14、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每年对上年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筛选,对销售收入增幅高于区规模上平均增速十个百分点、入库税收超2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成长型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上年销售收入500-2000万元且销售收入和入库税金增幅分别超50%的工业企业,销售增速前5名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区经贸局)
15、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上年信息化投资超过30万元(软件占50%以上)的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低于3万元。(牵头部门:区经贸局)
16、积极扶持婴童产业。对区外婴童企业在我区投资设厂的,当年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次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按地方贡献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内企业与大型婴童企业项目对接成功并在我区生产产品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部门:区经贸局、区工商联)
17、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我区区域特色的新兴产业。经认定,以上一年度税收地方贡献为基数,超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扶持形式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获得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省财政专项奖励〔国内首台(套)100-300万元、省内50-100万元〕外,区财政再给予20%的奖励。(牵头部门:区经贸局、区发改局)
四、推进节能减排,集约利用土地
18、推进节能减排。安排循环经济资金300万元,其中节能降耗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电产品研发、工艺改造、工业节水节地节材、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三废”治理等项目的补助,表彰奖励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由区经贸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制订管理资金使用办法。(牵头部门:区经贸局、区发改局)
19、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在外发展的黄岩籍企业家通过各种途径回归或回报家乡,对工业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销售中心等起到推进区域生产力发展的、或大型商业企业在本区设立分部以促进区域三产转型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工商联、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20、提高企业亩均效益。在规模上企业之间开展“亩产论英雄”竞赛活动,根据亩均产值、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利润、税金、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七项指标综合评分,对行业排名前3名的企业,根据入库税收地方贡献率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21、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在基本符合城乡规划、消防安全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对现有厂房实施翻建或加层改造以及利用厂区内现有土地进行新建,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和城建配套费(含集镇配套费)。(牵头部门:区经贸局)
五、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贸易发展
2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以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重点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50%的补助。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出口增速达到15%以上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50%的补助。(牵头部门:区外经贸局)
23、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信用保险。对各类企业当年支付的国际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个注册补助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注册补助不超过6万元。对各类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当年保费实际支出30%进行补助。(牵头部门:区外经贸局)
24、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措施。支持出口企业参与应对“二反二保”等活动,年终对应对“二反二保”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牵头部门:区外经贸局)
25、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的企业,投资额在20-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区外经贸局)
26、发展会展业。对在我区举办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0家以上,能促进我区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展会,经有关部门核定认可,给予一定补助。对企业参与政府组织或市场化运作的参展活动给予一定补助。(牵头部门:区经贸局)
六、构筑发展平台,优化创业环境
27、开展争先进位竞赛活动。在乡镇街道及规模上工业企业中组织开展“工业经济争先进位”、“百强企业”竞赛活动,对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28、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支持金融机构运用适度延长期限、调低利率、推迟付息、封闭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本区资金投放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对贷款总额比上年增长17%以上且生产性企业贷款占总贷款额40%以上,存贷比比上年增加3个百分点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领导班子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9、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信息资讯、电子商务、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升级论坛、黄岩工业整体形象宣传活动以及行业协会建设。(牵头单位:区经贸局、区工商联)
30、提升企业家队伍素质。安排60万元资金,用于“百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到北大、清华、浙大等高校进行素质培训。(牵头单位:区经贸局、区委人才办)
七、操作办法
31、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上年度销售收入超500万元且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未完成节能降耗考核指标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奖励执行。凡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低于奖励(补助)额的,按地方贡献部分计算奖励(补助)额(城建配套费奖励、科技创新项目及新办企业的技改补助不受此限制)。单个企业最高奖励(补助)为200万元(享受龙头企业政策的除外)。
32、区政府成立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兑现。政策兑现程序:企业12月底前申报—相关部门汇总—区财政局核实—报领导小组同意—公示—领导审批—兑现。
33、本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创新若干政策意见》(黄区委发〔2008〕25号)、《关于扶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黄区委发〔2009〕27号)同时废止,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此件发至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主题词:经济管理 转型升级△ 意见
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印发
(纸质共印8份)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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