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9-07-2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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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科〔2009〕18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1号)和省市专利示范企业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重点是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六)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七)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要重点抓好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专利技术尽快产业化、上规模、出效益;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区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累计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15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3项以上;
(五)企业年专利产值1千万元以上,企业年专利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考核及管理
第七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区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考核工作。评审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经评审符合“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区科技局下文认定其为区级专利示范企业。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国家、省和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
(三)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专利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四)检查、督促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开展,对不能按要求开展示范工作或出现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经研究讨论,可撤销其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对认定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授予“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企业的有关专利项目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转化实施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区专利示范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科技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二条 对区专利示范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5日发布的《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办法》(黄科〔2005〕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利 示范 企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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