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岩区委 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9-08-01 15:36
|
黄区委发〔2008〕25号
中共黄岩区委 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2008年5月22日)
为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决定设立先进制造业扶持资金3000万元、上市专项扶持资金3000万元、创新风险基金2000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或入库税收增幅高于年初设定的全区规模上企业同行业增幅指标,未涉及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节能减排达标,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工业企业予以扶持,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加大工业投入(拟安排资金1600万元)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造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模具制造业、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4%以内给予资金补助。进口先进设备(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资金补助;进口单台先进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2、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30万元;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产业化后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的3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确认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
3、推进标准化建设。承担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制订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产品获得采标标志的企业,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黄岩质监分局)
4、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品技术检测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创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经省、市认定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经贸局)
5、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获得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通过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1.5万元;通过市级鉴定(评审)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模具产品被评为国际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每副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获国家新药证书和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获二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经贸局、黄岩食药监分局)
二、打造“四个一批”,加快转型升级(拟安排资金5000万元)
6、推进一批企业上市。凡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市辅导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市政府50万元)的奖励。在改制设立和上市过程中,土地安排、房产过户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扶持,具体按黄区委发〔2007〕57号、黄区委发〔2007〕58号文件操作。(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7、改造升级一批企业。鼓励企业引进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推进新兴产业引进和发展、新技术应用、产业提升、股份制改造与企业上市。合作成功的,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选择50家工业企业升级改造,首次年销售收入分别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当年在本区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建筑企业资质从一级升至特级的,奖励20万元;从二级升至一级的,奖励10万元。鼓励工艺品、食品罐头、日用塑料、节日灯等传统产业,与国内外同类著名品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合作,形成品牌联合体;当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超规模上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8、打造一批品牌企业。对新获“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称号的企业,奖励25万元;工程获“鲁班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浙江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台州名牌”、“市级著名商标”、“台州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黄岩名牌”的企业,奖励0.2万元(同一档次品牌一家企业只奖励一只)。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当年和次年品牌广告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广告实际支出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黄岩质监分局、黄岩工商分局)
9、培育一批成长型企业。对上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分别进行培育,对销售收入增幅分别超过台州市(三区)同类企业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的企业,根据入库税收地方贡献部分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三、推进集约发展,破解要素制约(拟安排资金300万元)
10、开展“亩产论英雄”竞赛活动。在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之间开展“亩产论英雄”活动。每个季度对亩贡献率全区排名前30名和后30名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年终对行业前3名的企业,超过规模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以上部分,根据入库税收贡献率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年终对亩贡献率排名后30名的企业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原因,加强管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11、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在基本符合城乡规划、消防安全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实施厂房改建、扩建、翻建、加层、整合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建配套费。(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12、发展总部经济。划出300亩土地建总部大楼。鼓励乡镇街道发展总部经济。近年安排100-300亩土地用于总部经济大楼建设。对在我区设立总部,生产基地不在我区的企业,税收由总部统一向我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乡镇街道发展总部经济按入库税收地方贡献部分,区与乡镇街道单独实行5:5比例体制分成。(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3、鼓励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鼓励乡镇街道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长规划短安排,利用村留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作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基地面积15亩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1个基地奖励乡镇街道5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14、加大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鼓励乡镇街道开展建设用地复垦与低丘缓坡开发复垦耕地,整合土地功能区块,获取更多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用地占补平衡,支持经济建设。按建设用地复垦与低丘缓坡开发的亩数,按照黄政发〔2008〕34号、黄政发〔2008〕38号文件规定,对乡镇街道予以奖励。(牵头单位: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四、鼓励外贸拓展,促进对外贸易(拟安排资金300万元)
1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区政府认可区外经贸局组织的出国参展,给予一定的扶持。到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展销的企业,每个摊位费补助70%,最高不超过2万元;机电行业参展的,每个摊位费补助70%,最高不超过2万元;除此之外,每个境外参展企业的摊位费补助50%,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参展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6万元。组展部门为展示全区或行业整体形象而进行的境内外统一布展及广告宣传,给予一定的补助。(牵头单位:区外经贸局)
16、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当年完成的国际商标注册所支付的注册费补助50%,每个补助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国际商标注册费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区外经贸局)
17、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措施。鼓励出口企业参与应对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活动。统一组织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的行业中介组织和企业,给予其正常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和中介组织积极创建外贸预警示范点,被评为省级、市级外贸预警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承担商务部产业安全信息监测任务且未享受过省财政资助的,每家补助1万元。(牵头单位:区外经贸局、区经贸局)
18、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兴办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经批准中方首次投资额在20-50万美元项目的企业,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赴境外设立贸易机构的企业,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区外经贸局)
五、构筑发展平台,优化创业环境(拟安排资金800万元)
19、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和上规模回归项目建设。对项目用地10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及投资强度的前提下,可缩短使用年限,进行挂牌出让。(牵头单位: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20、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鼓励各金融机构间加强合作协调,建立企业资金预警机制,防范企业资金风险。尽力争取上级银行的支持,加大对本区资金投放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对贷款总额比上年增长17%以上且生产性企业贷款占总贷款额40%以上,存贷比比上年增加3个点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1、提升企业家队伍素质。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百强企业”的厂长经理到北大、清华、浙大等高校进行素质培训。(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22、开展争先进位竞赛活动。在乡镇街道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组织开展“工业经济争先进位”、“百强企业”竞赛活动,对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23、在村级开展创业创新富民强村竞赛活动。鼓励乡镇街道加快发展村级(经联社)集体经济,组建村级(经联社)经济实业公司,经济指标按月申报。乡镇街道对小规模纳税人以村(经联社)为单位,采取核定收入基数一年一定,对地方税收贡献超收部分单独实行5:5比例分成,与区同乡镇街道的体制分成不重复计算。(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科技攻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服务体系建设等。(牵头单位:区经贸局、区科技局)
25、设立循环经济发展资金200万元(其中节能降耗专项资金1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电产品研发、工艺改造、工业节水节地节材、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三废”治理等项目的补助,表彰奖励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贸局)
26、加强行业协会等服务体系建设。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模具、塑料、汽摩等各类专业展会,产业升级论坛及黄岩工业整体形象宣传活动。安排50万元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资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宣传、咨询等工作。(牵头单位:区工商联、区经贸局)
六、操作办法
27、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凡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低于奖励(补助)额的,按地方贡献部分计算奖励(补助)额,最高奖励(补助)为200万元。
28、各牵头单位根据条款内容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
29、区政府成立工业创业创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政策兑现。政策兑现程序:企业6月底前申报→相关部门汇总→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核实→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公示→领导审批→兑现。
30、本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此件发至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创新 意见
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
(纸质共印8份)
(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